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 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
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强医学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始终把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摆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立足基本区情,借鉴国内外经验,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优势,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医学人才培养制度,全面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完善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为健康中国、健康内蒙古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形成适应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需求的标准化、规范化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医学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建立起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具有地区和民族特色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儿科、精神医学、产科、康复、病理、麻醉、老年医学、心理咨询等学科专业紧缺急需人才培养进一步强化,能较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
到2030年,自治区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环境更加完善,标准化、规范化、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医学人才梯次培养体系更加健全,医学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需求,有力支撑健康中国、健康内蒙古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不断提高生源质量。本科院校临床医学类、蒙医、中医学类专业全部列入一本招生,根据自治区对医学人才的需求,适度调整预防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学、护理学等医学类专业为一本招生专业。加快推进“5+3”一体化招生改革。实施高考招生批次改革后,通过加大招生宣传力度等措施,吸引优秀生源报考医学专业,增加优质人才供给。
(二)不断优化医学教育结构。相关院校稳步发展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调整优化护理职业教育结构,大力发展高职护理专业教育。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定向免费医学生招生培养。严格控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重点培养农村牧区助理全科医生。中职层次农村医学、蒙医、中医专业逐步缩减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2020年后,逐步停止中职层次农村医学、蒙医、中医专业招生。贫困(边境)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确有需要举办的,应依据贫困(边境)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嘎查村卫生室人员岗位需求,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开办区域、培养规模、执业地域范围等方面的要求,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后招生。注重在岗乡村医生能力和学历提升。支持自治区医学高等院校建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增加医学类博士学位授予专业,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
(三)不断深化院校医学教育改革。
相关院校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德培养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推动人文教育和专业教育有机结合,引导学生将预防疾病、解除病痛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作为自己的职业责任。进一步巩固5年制临床医学、蒙医、中医学教育基础地位。统筹优化通识教育、基础教育、专业教育,推动基础与临床融合、临床与预防融合,加强面向全体医学生的全科医学教育,规范临床实习管理,提升医学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医学教育融合,建设一批自治区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积极参与建设国家教学案例共享资源库,构建自治区医学教育教学资源平台。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新任职教师(含临床教师)实施岗前培训制度。积极推进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构建现代卫生职业教育体系,坚持工学结合,规范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健全教学标准动态更新机制,促进教育教学内容与临床技术技能同步更新。
相关院校要深化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蒙医、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大力培养应用型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考试招生要加强临床医学职业素质和临床能力考查;统筹优化临床培养培训内容和时间,促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科研思维和分析运用能力培养,学位论文的内容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相关院校要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制订完善各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和准入制度,严格临床教学基地认定审核和动态管理,依托院校附属医院和承担临床医学教育的三级公立医院建设一批国家和自治区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在本科生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带教师资培训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相关院校要把附属医院和承担临床医学教育的三级公立医院教学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明确临床教学主体职能,将教学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要把医学人才培养作为重大使命,处理好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健全教学组织机构,加大教学投入,围绕人才培养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加强临床学科建设,落实教育教学任务。鼓励在企业剥离办社会中,为利用好优质医学教育资源,提高医学人才的培养质量,将优质企业医院优先划归本地区高等院校作为直属附属医院管理。鼓励有教学能力的优质医学教学资源在多所医学院校内实现共享。
(四)不断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
进一步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持续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积极扩大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培训规模,探索建立培训招收计划与临床岗位需求紧密衔接的匹配机制,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增补国家级基地。提升附属医院临床教学水平,将符合条件的附属医院优先纳入培训基地。稳妥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制订待遇保障、质量控制、使用激励等相关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一批临床医学专业基础扎实、防治结合的公共卫生人才。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人员取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蒙医、中医硕士和博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五)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强化全员继续医学教育,健全终身教育学习体系。鼓励、支持相关院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医疗卫生人员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基层为重点,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围绕各类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分层分类制订继续医学教育指南,遴选开发优质教材,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网络,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活动,强化规范管理。大力发展远程教育,加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便捷的教学模式,提高受教育人员覆盖面,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
(六)不断推进医学教育质量评估。鼓励、支持相关院校积极参加国内国际医学教育质量评估与认证,高职临床医学、护理等专业质量评估,医学类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等,推进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第三方评估,有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将人才培养工作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医师和护士资格考试通过率、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通过率、专业认证结果等逐步予以公布,并作为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预警和退出机制,对高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质量评估与专业认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不达标者取消招生(收)资格。
(七)不断健全医学人才培养供需平衡机制。认真落实《“十三五”全区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全科、儿科、精神医学、临床心理、产科、生物安全、病理、麻醉、急救、重症医学、传染病、老年医学、遗传咨询、康复等紧缺专门人才的培养。严格医学教育准入标准,规范医学专业办学,强化监督管理,引导相关院校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探索建立招生、人才培养与就业联动机制。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制定和发布人才需求规划,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医学院校根据人才需求及医学教育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
(八)不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转岗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万城乡居民有2名全科医生的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进一步完善订单定向医学生教育培养政策,积极探索按照考生户籍以旗县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将订单定向医学本科毕业生全部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需求适度扩大培养规模;严格履约管理,及时落实就业岗位和薪酬待遇,探索实行“县管乡用”(旗县医院聘用管理、苏木乡镇卫生院使用)的用人管理制度。对在岗基层卫生人员(含乡村医生)加强全科医学、蒙医、中医学基本知识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
(九)不断加强蒙医药、中医药人才培养。分类推进蒙医药、中医药教育改革,促进蒙医药、中医药院校教育与蒙医、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构建服务生命全周期的蒙医药、中医药学科专业体系,推进蒙医药、中医药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人才培养。完善蒙医药、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加强师承导师、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建立以名老蒙医药、中医药专家、教学名师为核心的教师团队,落实国家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加快推进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逐步建立完善西医学习蒙医、中医制度,鼓励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攻读蒙医、中医专业学位,鼓励西医离职学习蒙医、中医。鼓励、扶持相关院校开办蒙医药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展蒙医药博士、硕士研究生教育。加强蒙医药、中医药“一带一路”对外医学教育人才培养的交流合作。
(十)不断健全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卫生计生、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医学教育改革发展,共同研究协商重大政策与问题。自治区成立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支持行业学(协)会参与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划、标准制修订、考核评估等工作,相关公共服务逐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与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建1所医学院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升共建院校办学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内蒙古和全国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在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中对医学类院校和医学学科予以支持,重点支持蒙医、蒙药学科建设。
(十一)不断深化综合性大学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遵循医学教育规律,进一步完善大学、医学院(部)、附属医院和承担临床医学教育的医院医学教育管理运行机制,保障医学教育的完整性。加强对医学教育的组织领导,在现有领导职数限额内,逐步实现配备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副校长分管医学教育或兼任医学院(部)院长(主任),实化医学院(部)职能,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对医学教育的统筹管理,承担医学相关院系和附属医院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国际交流等职能。
(十二)不断完善人才使用激励政策。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体现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劳务价值,加快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完善职称晋升办法,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成绩合格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岗位比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仍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自治区单独划定在旗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有效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合格分数线,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在核定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进行聘用。
落实国家临床、公共卫生、护理、康复、医学技术等各类专业人才准入和评价标准。创新人才使用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公开招聘。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全科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考察聘用。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医院,在卫生系列职称评定过程中,应将完成教学任务作为职称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十三)加强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能力建设。学习借鉴国际、国内医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国内先进地区、一流院校的交流合作,提升办学水平及培训质量。通过专家支援、骨干进修、适宜医疗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提升贫困(边境)地区、农村牧区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明确责任分工,将医教协同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教育改革、健康脱贫、教育脱贫的重要内容,狠抓贯彻落实。
(二)保障经费投入。坚持优先保障人才培养投入,积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出资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多元化、可持续的医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政府投入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投入责任,加大投入力度。根据财力、物价变动水平、培养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医学门类专业生均定额拨款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生均补助标准,探索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机制,加大继续医学教育投入,合理确定医学门类专业学费标准,完善对贫困家庭医学生的资助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探索建立以培养质量、绩效评价为导向的经费拨款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以外的高等医学院校,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医学类生均拨款标准进行拨款。
(三)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对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实施常态化、经常化的评估督导,强化激励和问责。定期对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新举措,确保医学教育改革取得实效。
(四)加强政策宣传。大力宣传深化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合力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进一步深化,形成全社会尊医重教、支持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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