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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5日来源发改外资﹝2017﹞1893号 阅读次数603

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外交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外汇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附录: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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